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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红色”出租屋禁止出租
来源:珠江晚报2021-06-11 07:41:14

  珠海市公安局近日牵头制订了《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基于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建筑结构等安全状况,将其分为红色类、橙色类、黄色类、绿色类出租屋。其中,存在“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等六种情形的出租屋为红色类出租屋,属重点管理级别,拟禁止出租。

  出租屋等级在“人屋系统”上标识

  《征求意见稿》指出,红色类出租屋为重点管理等级、橙色类出租屋为关注管理级别、黄色类出租屋为一般管理等级、绿色类出租屋为放心管理等级。重点管理等级出租屋禁止出租。

  出租屋的类别等级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基层单位依照职责范围确定,并在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屋系统”)上标识。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租人、承租人因违反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由“人屋系统”自动运算确定其类别等级。出租人对其出租屋分类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和复核。被确定为红色类、橙色类、黄色类出租屋的情形消失后,原定级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出租屋管理级别。

  市民有意见建议可于6月18日前提出

  针对“出租人未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房屋”“出租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房屋的”等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卫健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镇街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处置。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6月1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在线提交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具体联系方式和途径可以通过“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市公安局网站了解。

  ■红色类出租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屋:

  1.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3.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

  4.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

  5.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

  6.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橙色类出租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屋:

  1.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租人、承租人因违反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3次(包含3次)以上的;

  2.出租屋内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及涉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查获“黄、赌、毒”窝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黄、赌、毒”案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出租人未登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

  3.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长租公寓、民宿以及通过网上形式预订,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出租屋;

  4.成规模出租屋。即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出租屋。

  ■黄色类出租屋

  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租人、承租人因违反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2次的。

  ■绿色类出租屋

  除红色类、橙色类、黄色类以外的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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