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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双四分之三”同意!珠海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通过!
来源:珠海特区报2021-06-07 15:17:12

  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市司法局局长李红平介绍说,2016年珠海市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动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出现了原办法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以及与机构改革工作不对接等问题,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将原办法的“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双三分之二”要求修改为“双四分之三”要求删除了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计划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等操作性不强的条款。

  在城市更新实施方面,《办法(修订草案)》完善了相关制度,增加规定更新项目在获得改造方案批复文件3个月内,应当取得项目实施主体核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补充规定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有制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应当通过区级以上公开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选择更新项目市场主体;明确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用地,不足一万平方米的也可以实施拆建更新;规定老旧小区更新意愿达到95%方可启动更新,其拆建应当采取政府组织的实施方式;明确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建筑基底面积核定供地面积。

  《办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分期实施的更新项目退出机制,以及更新项目配建城市基础设施等奖励机制。记者了解到,分期实施的更新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未开工的,将被撤销批复、资格认定、取消优惠、调出更新计划等;对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可以给予相应容积率奖励、减少政府应收地价款等。

  珠海市修订规范土地出让年限

  重新起算问题相关政策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修订)》,对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用地的地价计收标准、整合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地价计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全面梳理完善珠海市土地项目在取得改变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用地位置以及土地合宗等可能造成的土地年限调整处理方式,相关部门于2017年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目前该意见已过施行有效期,且其中涉及的部分地价标准已变更,因此我们对其进行了修订。”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朝晖介绍说。

  《意见(修订)》将第一条第(一)项涉及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用地的地价计收标准修订概括为原则性意见,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改为出让的,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地价管理规定补缴地价款。同时对第一条第(三)项“珠海保税区、洪湾商贸物流中心等转型项目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按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审批办法规定执行”的规定予以删除。

  《意见(修订)》细化了整合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地价计收标准,将原政策中“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照受理补缴地价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中涉及的地价计收问题,进一步明确为“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此外,《意见(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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